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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电梯事故责任赔偿案例
2012年5月27日,1名女士携其幼子到某服饰店购物,儿童在乘电梯时被电梯台阶绊倒,左手三指卷进电梯缝隙致伤,经鉴定儿童伤残程度构成级。
事故发生后,儿童及其监护人提出民事诉讼,将该服饰店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53841.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服饰店法人代表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避免他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这种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是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定,儿童和母亲进入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儿童被电梯绊倒绞伤后,作为电管理者的商场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故应对儿童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店赔付受害儿童6万元,其余损失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同类事故的预防及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集中体现,是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对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和事故调查结果全面表述的书面材料,也是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落实预防整改措施的证据性资料。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等客观情况,也包括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事故调查组在规定的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进人事故处理程序。 为有效增强事故调查报告的执行力,组织事故调查部门向政府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时,可以请求政府予以指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处理情况,体现行政行为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上一级部门掌握下一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情况,便于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便于对下级部门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向上一级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上一级部门只备案,无须进行批复。 (一)追究责任的主体 追究责任的主体,可能是一个部门,也可能是多个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责任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责任性质涉嫌犯罪,“有关部门”则可指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如果责任性质尚未涉嫌犯罪,属于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则可以包括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出行政审府职能部门、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等。 (二)追究责任的内容与程序 追究事故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应当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府负责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只能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同时保证程序合法。 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是追究事故责任,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和谐与安定的需要。 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主要包括对人的伤害致亡、致残、致伤等,对物品的损害物品报废、物品功效降低等。 事故赔偿属民事范畴,主要由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裁定。
来源:浙江特检